游泳的历史
游泳是一项适合所有小组运动和享受身心的运动计划。在“水”中运动特别适合用于某些身体疾病的康复治疗。因此,游泳是残奥会中首次参加的活动之一。在1960年在罗马举行的第一次残奥会上,游泳被列为正式比赛。它具有男女的自由泳,蛙泳和仰泳,以及男士的3×50m接力,但距离很短,每个事件中只有25米和50米。
从那以后,游泳距离一直在增加。目前的比赛长400米,最短的是50米。游泳活动的数量逐渐增加。
1976年,多伦多的第五届残奥会被添加到蝴蝶游泳者中。各级运动员的表现都很好。荷兰表现出自己的力量,一口气赢得了36枚游泳金牌。在1988年的首尔残奥会上,美国运动员特里查·佐恩(Trischa Zorn)在B2比赛中总共获得了12枚金牌,其中包括两枚接力金牌,并同时打破了9个世界纪录。在2000年悉尼的第11场残奥会上,来自62个国家和地区的352名男运动员和216名女运动员参加了各种活动,超过200,000名观众参加了比赛。在2004年的雅典残奥会游泳比赛中,中国男运动员Junquan在三项比赛中获得了金牌:S5级50m仰泳,50m蝴蝶和SM5级200M MEDLEY,并在S5级别的50m自由泳比赛中赢得了第四名。中国女运动员朱·洪根(Zhu Hongyan)仅参加四场比赛的冠军,包括:SM12级200米混合泳(打破世界纪录),S12 S12级100米自由泳,100米的仰泳(打破了世界纪录)和50米自由泳(打破了世界纪录)。
随着残疾人游泳运动的普及和发展,国际残疾人游泳比赛基本上形成了四年的比赛模式:第一年,区域冠军;第二年,世界锦标赛;第三年,地区锦标赛;和第四年是残奥会。
残奥会游泳变得越来越精致,项目设置更加合理化和固定,并且形成了当今残奥会的项目设置系统。当然,随着游泳和人们对残疾人游泳的理解的发展,项目设置将不断调整和更改,以更适合参加残疾人的参与和竞争。
目前,国际残奥会(IPC)游泳运动委员会是负责世界残疾人游泳的机构。 IPC游泳的目的是促进和加强世界各地游泳的发展和普及,促进统一的竞争规则,宪章和游泳的评分,认可和批准比赛,促进运动,而无需禁止毒品,并促进和加强国际交流。
游泳比赛规则的要点
由于身体障碍的局限性,残疾人和竞争组织的游泳比赛规则具有相应的特殊法规和服务要求。
现场辅助人员
野外工作人员只能单独帮助运动员进出水的运动,并且不能口头交流。视觉障碍的运动员可以在单个比赛和接力比赛中应要求指导他们。例如:首席法官发出长长的哨声之后,讲师将帮助确定发起人发出“每个人都在您的位置”命令之前的方向。当一名完全盲人的运动员在比赛中靠近泳池墙时,该向导将使用及时的杆(上海海绵绑在竹杆的一端)来击中运动员的后退提示。
开始游戏
在残疾人游泳比赛中的自由泳,蛙泳,蝴蝶和个人混合泳比赛都跳入水中,仰泳和混合泳在水中开始。残疾运动员允许的特殊规则是:
(1)入门者发出较长的哨声和“每个人都到位”的问题之后,允许视觉障碍的运动员首先确定自己的方向;
(2)对于难以维持平衡的运动员,允许辅助人员帮助保持跳跃平台上的平衡。例如:握住手,腿等;
(3)让运动员跳入跳跃平台侧面的水;
(4)下肢残疾的运动员可以在跳跃平台上使用坐姿;
(5)运动员可以在水中出发,但是在入门者发出出发信号之前,他们必须触摸泳池墙;
(6)如果运动员无法独自到达泳池墙,则可以使用辅助设备,但应由技术代表对其进行检查以确保安全;
(7)在听到出发命令之前,S1,S2和S3的运动员使用乐器将脚固定在泳池墙上,但不允许推动力;
(8)对于那些有听力障碍的人,运动员被允许向运动员发送非语言信号。
其他特殊法规
竞赛根据法规开始之后,沿途赛车的特殊规则是:
(1)有视力残疾的运动员在开始或转弯时错误地进入了未使用的车道,并且可以允许在该车道上完成比赛;如有必要,应要求运动员返回正确的车道,确认运动员的名字后可以给出语言提示,但不应干扰其他运动员的比赛。
(2)在蛙泳中,允许无法用脚推动泳池墙的运动员在开始和转动时使用不对称的臂旋转姿势;腿部残障的运动员在施加力时不需要双腿推开。
(3)在自由泳接力赛中游泳蛙泳的运动员:
①相当于或以下的SB运动员可以参加自由泳接力赛以使用蛙泳姿势,但运动员应该保持S级;
S级高级SB运动员只能参加一年级的自由泳比赛。
(4)如果视力残疾人无意中影响竞争,裁判有权让一些运动员重赛;如果是决赛,则裁判应进行重赛。
(5)具有视觉残疾的接力队使用分级分数,每个团队成员的分数得分。例如:S11团队成员为11分,S12团队成员为12分,等等。在4×100m接力赛中,4个运动员的总残障得分不得超过49分。
(6)功能残障运动员的接力队采用分级分数。每个团队成员都有一定的成绩成绩,例如S6球员的6分,S10球员的10分等。功能残障运动员的4×50米接力赛的团队成绩分数不得超过20分; 4×100米的总分数不得超过34分;盲人组的总分数不得超过49分。
运动员的评分
在残奥会的竞争组织中,参加医疗功能的运动员的评分是竞争工作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基于运动员的功能能力的系统对医疗功能进行系统的分级是将残奥与奥运会区分开的重要特征。医疗功能分类的目的是保持体育运动中公平竞争的原则,并提高运动对残疾人的竞争力和竞争力。通常,参赛者在比赛之前和期间都受到医疗功能评分标识。
游泳是唯一一个有各种残疾运动员可以参加比赛的活动,包括身体残疾,视觉障碍,脊柱损伤,智力障碍等。
如果智力残疾运动员符合国际体育智障人士的认证,游泳比赛将其设置为S14。
视觉障碍的运动员根据其视力丧失程度将三级B1,B2和B3分为三级。在残疾人游泳比赛中,运动员分别参加了三级,第12级和13级的比赛,分别对应于B1级,B2和B3。具体标准如下:
B1级:两只眼睛或仅光感应的光都没有光感应,但是在任何距离或任何方向都无法识别手的形状。
B2级:视觉来自可以识别为0.03和/或视场的手的形状小于5°。
B3级:视力从0.03到0.1和/或视场的视野大于5度,小于20°。
在其他类别的残疾运动员中,将以全面的功能评级进行评分。相应的综合评估得分是根据运动员的残疾和水中的运动能力给出的,然后根据总分结果分级评分。测试内容:包括两个测试:陆上和水中功能。截肢运动员根据截肢的位置和剩余四肢的长度直接分级。残疾运动员分为:S级(自由泳,仰泳,蝴蝶); SB级(蛙泳); SM-Level(Meedy)。 S和SM分为10个级别,SB分为9个级别。 S和SB等级的总得分分别为300和285点; SM等级是根据运动员的S和SB等级根据公式计算的。公式为:(3ד S”+1ד SB”)÷4 = SM级别。
运动员将根据肌肉力量测试,功能障碍评估,划桨运动以及对残疾运动员的踏板池墙测试来降低分数。残障运动员的得分越多,他们得分就越多。例如,仅剩40到65分的运动员将在S1得分。只有几分的运动员损失了几分,266至285分将在S10上得分。粗糙的分类标准如下:
S1 SB1 SM1
运动员的四肢有严重的协调问题,或者他们无法使用双腿,身体或手,只能稍微移动肩膀。上肢和下肢的运动功能严重限制,下肢的推进力有限。在游泳中,运动员通常会用背部游泳。
S2 SB1 SM2
运动员可以使用手臂,但不能使用双手,腿或身体,也可以使用严重的肢体协调问题。
S3 SB2 SM3
运动员可以适当地用手臂划桨,但不能用腿或身体划桨。运动员的四肢或四肢严重的肢体和四肢截肢的严重协调问题,残留物很短。
S4 SB3 SM4
运动员可以使用手臂,双手非常虚弱,但他们不能使用身体或腿。运动员的协调问题会影响四肢,但主要是腿部。运动员缺乏三肢。
S5 SB4 SM5
运动员可以用所有的手臂和手划桨,但是他们不能具有身体或腿部功能。运动员在手脚协调方面有问题。
S6 SB5 SM6
运动员可以完全使用手臂和手,还有一些躯体控制,但没有腿部功能。运动员有协调问题;同侧运动员对两个四肢的截肢;矮人的特定类型(女性小于130厘米,男性小于137厘米)。
S7 SB6 SM7
运动员可以充分利用自己的手臂和身体以及一些腿部功能。身体同一侧的协调或无力;在两个肢体上高位置的截肢。
S8 SB7 SM8
运动员可以完全使用自己的手臂和身体,以及一些腿部功能。两肢的截肢;或一只手臂无法使用。
S9 SB8 SM9
运动员只有一条非常虚弱的腿。或有非常轻的协调问题;或有一个肢体的截肢。
S10 SB9 SM10
运动员的腿轻度弱。运动员的联合运动受到严重限制。运动员的脚变形,或者在一个肢体上截肢小四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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